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5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及方某甲、孔某甲等人因孔某乙身亡一事未达成调解,着孝服至本市**镇政府门口要求赔偿,导致车辆、行人秩序混乱。**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组织警力至现场处置,经劝解无效后,**派出所**宋某某又带领民警傅某某等人前往支援,因被告人徐某某一方人员情绪较为激动,宋某某指令将现场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民警傅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为挣脱民警的控制其采用口咬的方式致傅某某右手手腕皮肤破损出血。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诸暨市***医院门(急)诊病历、警官证复印件、接警单详情、要求处理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甲、楼某甲、楼某乙、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3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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