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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2****的白色本田SUV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普惠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其驾驶至普惠路与永庆路路口处,拒绝被害人金某某让其下车接受处罚的要求,以驾车逃逸的方式妨害公务,在逃逸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金某某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驾车逃逸的方式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20年33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345152****。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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