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铁路局辽阳火车站客运员,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18时50分许,辽阳县公安局民警穆某某与同事驾车将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徐某某送往家中过程中,当车行驶至辽阳市弓长岭区**街派出所对面马路上时,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用拳头击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出警民警穆某某头部,并对穆某某进行辱骂,造成民警穆某某头部头皮挫伤。

案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接报警记录、辽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情况说明二份;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