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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己在道真自治县****社区**组经营“**公寓”旅社之便利条件,先后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李某某在“君佳公寓”内进行卖淫活动,非法牟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2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淑礼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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