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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和6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和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开始经营舒心宾馆,至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期间,通过在**镇**巷口拉客招嫖的方式,多次容留、介绍李某某(绰号“小王”)、冷某某(绰号“小慧”)等卖淫女在舒心宾馆内卖淫。

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冷某某与嫖客何某某在舒心宾馆房间内以“快餐”方式卖淫嫖娼,徐某某与何某某谈妥嫖资150元。事后何某某现金支付嫖资15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支付给徐某某嫖资分成60元。

2、2019年上半年的某天,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冷某某与嫖客刘某某在舒心宾馆房间内以“全套”方式卖淫嫖娼,徐某某与刘某某谈妥嫖资200元。事后刘某某微信扫码支付嫖资200元给冷某某,微信扫码支付房费6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从冷某某处获得嫖资分成70元。

3、2019年5月19日晚,刘某某电话与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后,徐某某介绍卖淫女冷某某到世纪阳光宾馆房间内与嫖客刘某某以“包夜”方式卖淫嫖娼,双方谈妥嫖资700元。事后刘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嫖资70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徐某某嫖资分成200元。

4、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李艾华与嫖客余某某在舒心宾馆房间内以“全套”方式卖淫嫖娼,徐某某与余某某谈妥嫖资200元。事后余某某现金支付200元嫖资给卖淫女李某某。

5、2019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冷某某与嫖客周某某在舒心宾馆房间内以“快餐”方式卖淫嫖娼,徐某某与周某某谈妥嫖资150元。事后周某某现金支付150元嫖资给徐某某。

6、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周某某在其经营的舒心宾馆房间内以“快餐”方式卖淫嫖娼,徐某某与周某某谈妥嫖资150元。周某某、李某某在舒心宾馆房间内尚未发生性关系便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嫖资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等截图、身份信息、到案经过、“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等书证;2.何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冷某某、汪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二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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