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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买淫案)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清洲市(据被告人自述),租住都安县**镇**巷**号**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他人租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区**巷**号民房一楼,并将其装修成有小隔间的“保健按摩”店。被告人徐某某则在该“保健按摩”店内以经营保健按摩为掩护,自己从事并容留未成年少女方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利。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按摩店内当场查获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方某某、潘某某两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未成年妇女在自已经营的保健按摩店内从事卖淫一人次以上,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共12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徐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一份;

5.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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