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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96号**栋**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龙岗经济开发区史城社区龙腾家园**幢**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份期间,徐某某两次在其租住的本市蜀山区山湖苑一期**幢**室的家中提供冰毒给陈某某吸食。

2、2017年3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蜀山区山湖苑一期**幢**室的家中提供冰毒给陈某某吸食。

3、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徐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瑶海区史城社区龙腾家园**幢**室家中提供冰毒给陈某某吸食。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合肥市户籍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华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合肥市瑶海龙岗经济开发区史城社区龙腾家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证据散页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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