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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庐山市**镇**路**号**号,住庐山市**镇**路**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曹小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镇**小区**路上,徐某某在其驾驶的白色桑塔纳出租车(赣******)上,与周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庐山市工业园附近一个偏僻的路段上,徐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上,与周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庐山市二中附近的联悦酒店旁边的停车场,徐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上,与周某某一起吸某某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书证:徐某某、周某某尿性检测结果、归案情况说明、徐某某出租车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成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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