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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居委会**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11时许,吸毒人员徐某乙(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甲,说到徐某甲家注射海洛因,徐某甲答应后,徐某乙来到徐某甲家,当时陈某某(另案处理)也在徐某甲家,三人每人出100元钱,由陈某某从伍某某(情况不详,现在逃)处购买300元海洛因,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三人均采用注射的方式注射海洛因。

2.2020年8月3日20时许,吸毒人员徐某乙、陈某某先后到被告人徐某甲家,三人商量一起注射海洛因,随后由徐某乙和陈某某出资,陈某某收到钱后到伍某某处购买了400元海洛因再次回到徐某甲家,然后三人均采用注射的方式注射海洛因。

3.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从本栋**楼岳母娘家出来,到**楼自家拿摩托车钥匙准备出去,在家主卧室里面看到陈某某正在注射海洛因,案发后查明当时刘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也在徐某甲家注射海洛因,徐某甲默许陈某某和刘某某在其家注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卫红

检察官助理:马  薇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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