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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杉坡居委会。2003年6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1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1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目前在湘潭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的一民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海洛因。

2.2016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海洛因。

3.2016年4月7日2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注射海洛因,同时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吸食完毒品后,徐某某、张某某在房内看电视,陈某某回家后又过来借烟,三人被民警抓获,同时民警当场从屋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净重0.22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物质(半粒)净重0.05克、疑似大麻的棕色枯叶净重0.43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徐某某的租住屋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植物叶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成分;红色药丸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检察官助理:谢罗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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