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幢**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沈某某去到被告人徐某某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幢**号的家中,后被告人徐某某容留沈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1月27日,吸毒人员倪某去到被告人徐某某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幢**号的家中,后被告人徐某某2次容留倪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月28日吸毒人员倪某再次去到被告人徐某某位于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幢**号的家中,后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倪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二人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检察员助理:徐建忠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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