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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弯刀”,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将其刑事拘留,后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某某5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徐某某与袁某某、胡某某在其家中时,徐某某与袁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10月底、11月初一天晚上,徐某某、“三娃”、“小白”、袁某某共4人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上旬一天19时许,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徐某某让其购买冰毒,之后徐某某伙同袁某某在其家中吸食。第二日晚,袁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徐某某让其购买冰毒,徐某某购得冰毒后伙同袁某某在其家中吸食。

4.2019年11月11日下午17时许,徐某某伙同情人胡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志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四川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地址: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6页,卷宗刻录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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