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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五通桥区**镇**路**段**号**栋**单元。2018年8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五通桥区**镇**路**段**号**栋**单元家中容留曾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一皎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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