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大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4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楼寝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楼寝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楼寝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建刚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