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大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楼寝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楼寝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邑县**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中2楼寝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建刚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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