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到潍坊市高密市联系王某某(现在逃)购买冰毒,该二人自高密市返回寒亭区途中,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张某某在自己的黑色海马轿车中吸食冰毒。
2.2020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到潍坊市高密市联系任某某(现在逃)购买冰毒,该二人自高密市返回寒亭区途中,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张某某在自己的黑色海马轿车中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到潍坊市高密市联系任某某到青岛市平度市购买冰毒,该三人自平度市返回高密市途中,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张某某、任某某在自己的黑色海马轿车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徐某某辨认王某某、任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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