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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栋**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栋**号。因吸毒,于2017年11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6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栋**室的住宅内,先后5次为张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宅的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一起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宅的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一起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宅的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周某某一起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宅的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周某某一起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宅的二楼卧室内,和张某某、周某某一起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3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新富

                                               检察官助理 张祖琴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栋**室,联系方式:1395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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