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徐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一天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县**镇自己经营的**饭店内容留顾某某、靳某某、冯某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处罚,主动交待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靳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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