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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执行;又因吸毒于2018年6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镇*路的家中容留平某某、程某某吸食冰毒。

2018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镇**路的家中容留平某某和他人吸食冰毒。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平某某、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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