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4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3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2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20年2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灌南县**镇**村**宾馆门口自己借的白色福特车内容留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月上半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号自家东侧卧室内容留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1月一天下午(阴历年前),被告人徐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号自家东侧卧室内容留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1月底一天下午(阴历年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灌南县**镇**村**组**号自家东侧卧室内容留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伟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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