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6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吴某某、马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吃晚饭。当日20时许,吴某某微信转账给徐某某700元用于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徐某某找人购买冰毒后在**容留并伙同吴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吴某某、马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吃晚饭。当日19时许,吴某某微信转账给徐某某700元用于购买冰毒,徐某某找人购买冰毒后在**容留并伙同吴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吴某某、马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吃晚饭。次日1时许,吴某某微信转账给徐某某660元,徐某某找人购买冰毒后在**容留并伙同吴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香港工业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等:徐某某、吴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健
检察官助理:肖妍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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