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又名徐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高阳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徐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时发现: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高阳县**小区其住处多次容留张某某、姚某某(二人已行政处罚)、田某某(外号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多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12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