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高阳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徐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时发现: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高阳县**小区其住处多次容留张某某、姚某某(二人已行政处罚)、田某某(外号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多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12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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