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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张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合伙出资开设“嗨包”供他人吸食毒品。2015年2月“嗨包”建成并开始营业,由李某甲、陈某某(已判决)负责“嗨包”运营,其中陈某某负责帮客人订包厢、拉客源、招待客人、收取包厢费用。“嗨包”设有两个包厢,其主要业务是为来“嗨包”玩的人提供场所吸毒,每个包厢每场收费6800元(含打碟800元工资、服务费300元),陈某某以每场800元的价格聘请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乙、黄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嗨包”打碟,被告人徐某某在“嗨吧”打碟十来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张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开设的营利性“嗨包”提供技术服务,收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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