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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9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钱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 2020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 2020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照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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