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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阆中市**街**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9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李某某两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4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吸食冰毒。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白塔国际机场楼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跃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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