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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4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家中(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号)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以及吸毒工具,和华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华某某到了被告人徐某某家后,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以及吸毒工具给华某某吸食了毒品。

3、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华某某到了被告人徐某某家后,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以及吸毒工具给华某某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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