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洪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洪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018年11月14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和罗某某从洪雅县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二人在徐某某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住宅内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和罗某某从洪雅县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二人在徐某某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住宅内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余某某从洪雅县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三人在徐某某位于丹棱县**镇**村**组的住宅内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莺燕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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