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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全县********单元****号。2001年9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2020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袁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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