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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栋**室。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2019年7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栋**室的家中为吸毒人员郑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吸毒工具。

本案查证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成瘾被巢湖市公安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君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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