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0年1月10日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1月20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7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某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赣州市章贡区**路**塘**号***室容留范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赣州市章贡区**路**塘**号***室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赣州市章贡区**路**塘**号***室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租住的赣州市章贡区**路**塘**号***室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经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赣市开公(刑)勘[2020]****号现场勘材料;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徐某某同录光盘一张、李某某微信号信息;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曾凡忠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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