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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某),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子在其租住的邛崃市文君街道文南路东南社区六组76号的无名按摩店里卖淫,并从中每一次抽取30-40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7月15日22时许,徐某某在该按摩店内容留张某某与吴某某、陈某甲与洪某某、陈某乙与幸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1345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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