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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妇女卖淫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住河北省******,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左右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易县靖远大街“御尚足道”足疗店内多次容留赵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华某某、于某某等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妇女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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