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1.2020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觉得被害人王某某(2004年11月28日出生)的手机不错,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步行经过盱眙县盱城街道国贸商城时,强行要求被害人王某某交换手机,并持随身携带的器具恐吓被害人王某某,强行索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
2.2020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国贸商城“**”服装店内,以帮其朋友吴某某出头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具恐吓赵某某。
3.2020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至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南路**酒店,要求前台拿卡入住,因拖欠房费遭到前台工作人员拒绝,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金属甩棍打砸损毁酒店前台上的“欢迎光临”玻璃铭牌1个、电热水壶1个、便携式充电宝3个。
4.2020年9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小鱼锅贴”饭店门前因被告人徐某某朋友停放轿车影响经营而联系对方挪车。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赤裸上身来到盱眙县盱城街道**路 “**小鱼锅贴”饭店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手推搡被害人张某某,随后从饭店门前轿车内拿出一把长砍刀指着被害人张某某,恐吓、辱骂被害人张某某,后被他人拦下。
5.2020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至盱眙县盱城街道**大道**加油站后面**宾馆,躺在宾馆大厅沙发上,遭宾馆老板娘朱某乙制止,遂不悦,徒手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1台、人脸识别摄像头1个、“聚宝盆”摆件1个、“大白菜”摆件1个、座机1部等物品打落在地上,造成损毁。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酒店、**宾馆的损失,取得了**酒店、**宾馆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电热水壶、电脑显示器、摆件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曹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朱某乙等人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盱眙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二、包庇
2020年6月3日0时许,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H**白色大众轿车从盱眙县盱城街道淮建路出发,沿金源南路、金源北路行驶,后在金源北路宝乐迪KTV旁边接到被告人徐某某,然后继续驾车沿金源北路、淮河东路行驶,因车辆爆胎将车停在位于淮河东路的怡家宾馆旁边。经群众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在民警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杨某某系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杨某某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为100mg/100ml),仍然向民警作虚假陈述自己是驾车人,意图包庇犯罪行为。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及杨某某带到国贸警务站调取监控后,被告人徐某某才向民警坦白包庇事实。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5mg/100ml。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然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翰轩
2021年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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