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寓**号,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龙**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23时许,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天天歌厅唱歌时,被告人徐某某酒后走错房间对被害人马某某搂抱,马某某挣脱过程中受伤,后徐某某又将前去质问的马某某的朋友刘某某踹倒。经鉴定,刘某乙、马某某均为轻微伤。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港城大街派出所民警高某某、辅警刘某甲、王某某在出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对民警进行踢踹、撕扯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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