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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黄某甲、庞某某、黄某乙(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得知曾经将黄某甲、庞某某打伤的的林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夜市摊处,上述人员持刀、钢管、木棍对被害人林某某实施殴打,致林某某受伤,且致该夜市摊部分台、凳损坏。 经法医鉴定:林某某右第2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合浦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的台、凳损失价格为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东军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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