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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2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自2014年起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一组兴盛水果批发市场内霸占公共区域停车位,通过强拿硬要的方式多次对正常进入市场内的多名商户收取摊位费。被告人徐**非法获利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院印)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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