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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砍伐位于苍梧县**镇**村**组**冲的桉树过程中,多次通过在道路中故意种植砂糖桔果苗、毁坏道路、拦截车辆阻止通行等方式阻止该公司施工作业,致使上述公司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木材无法外运销售,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以拦截等方式多次实施滋事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2020年10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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