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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组。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与邻居喻某某因土地纠纷等发生矛盾,后多次将建筑垃圾、杂草等杂物堆放至喻某某家门口并辱骂喻某某妻子蒋某某等人,经汉阴县公安局涧池派出所多次劝解处理后仍继续无故滋事。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家中携带铁铲至喻某某家门前,用铁铲将废弃砂石料、杂草等杂物铲至喻某某家门口,并用铁铲将喻某某家的两扇金属卷闸门、铝合金进户门一扇、后门处的铝合金防护栏砸坏。经汉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2600元。同年10月14日徐某某来到喻某某家门口闹事,用菜刀将一些杂草剁碎后堆放到喻某某家门口,并持菜刀辱骂喻某某的妻子蒋某某。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 徐某某为偏执性精神病,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损毁他人价值2600元的财物,并持凶器辱骂喻某某的妻子蒋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徐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正坤

2020年3月19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电子光盘共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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