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2月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晚23时许,在海城市高坨镇西侧一废弃加油站内,持刀向当晚将车停留在加油站内休息的三名货车司机所要钱财。被告人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扎货车司机郑某某的大挂车的车胎,并且持刀追逐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刀追逐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明东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7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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