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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捕前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故意毁坏财物,2019年5月3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殴打他人,2019年6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9时许,扎鲁特旗**苏木**加油站内,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哈某某因索要四轮车赔偿款一事发生争执。徐某某从自己驾驶的比亚迪F3轿车副驾驶车门储物盒内拿出一把橙黑色刀把单刃刀捅向哈某某的腹部,因哈某某用手挡刀,导致哈某某右手中指及无名指被捅破流血。随后,徐某某被在现场的李某某、铁某某拉开。李某某、铁某某给哈某某止血包扎后,经徐某某请求,铁某某开哈某某车,二人将哈某某送至扎鲁特旗人民医院骨科治疗,得知哈某某需转院至通辽后,徐某某给哈某某1000元现金。2020年6月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临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日8时,徐某某在自家牧铺被**派出所传唤至扎鲁特旗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徐某某呼和浩特癫痫病医院病例复印件、哈某某通辽市医院住院病例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2.证人李某某、铁某某、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临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加油站监控录像、**看守所录音录像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妥善处理,持刀恐吓、捅刺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6 月 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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