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2O19年9月5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等人应刘某某邀约,在叙永县**镇夜猫夜宵店内吃夜宵。期间,马某某认为店主李某甲看自己的目光不友好,便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并扇了李某甲的耳光。李某甲将此事电话告知其丈夫潘某某。潘某某到达现场后,质问是谁打了李某甲,马某某又与潘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见状后遂用拳头殴打潘某某头部、面部,付某某也上前帮忙殴打潘某某。双方被他人劝开后,徐某某又两次上前殴打潘某某,还将李某甲的手机摔坏。马某某帮忙殴打潘某某时,被潘某某踢了一脚。马某某被人拉开后又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李某甲头部、手臂、腿部等部位受伤;潘某某头部、颈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潘某某口腔粘膜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2019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叙永县**镇桦溪印象KTⅤ时,因任某甲不小心撞到了徐某某,徐某某遂用手推了任某甲一下,二人随即抓扯在一起。任某甲的哥哥任某乙见徐某某用手箍着任某甲颈子,遂质问徐某某,被徐某某打了一耳光,后双方被他人劝开。

3、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叙永县**镇桦溪印象KTV参加李某乙的生日聚会。期间,杨某某与王某某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某被他人劝离包间往桦溪印象门口走去。刚到门口处,徐某某用右手拉着王某某的手,将王某某往回拉。在返回途中遇见杨某某,王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抓扯。徐某某用双手从王某某身后禁锢着王某某的脖子,王某某在挣脱过程中用右手手肘撞向徐某某,徐某某遂用双手箍着王某某的颈子,将王某某仰摔在地上,并随即与杨某某对倒地后的王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某面部、胸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凤平

检察官助理:贺安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光碟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