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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庄行政村****号,住临泉县**厂家属院。徐某某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于2014年9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徐某某因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于2015年4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5年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其信访事项未得到解决为由,在安徽省**厅南大门前倾倒柴油实施“自焚”,执勤保安发现后将正在倾倒柴油的徐某某制止,民警赶到后将徐某某带离现场。

二、2015年3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临泉县**局信访,期间临泉县**局二楼会议室正在召开例会,徐某某在散会后采取拦截、辱骂方式扰乱临泉县**局正常工作秩序。

三、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其信访事项未得到解决为由携带一桶汽油再次到安徽省**厅信访,在省**厅工作人员正常接访后,徐某某为了制造影响,故意将一桶汽油遗留在安徽省**厅信访接待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卷内光盘4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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