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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8〕15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5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7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2018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在2016年底刑满释放出狱后,有家不归,继续多次到颍上县**镇镇政府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迫使村委会为其提供一间住房并花费3600元进行装修后长期占用,并强行要求村委会无偿给其购买衣服、冰箱、食品等生活日用品,价值总计3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颍上县**镇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艳

2018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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