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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5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原马鞍山市**厂退休工人,出生地江苏省常州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中謇,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不满,以小区停放轿车阻挡其行走为由,多次使用金属铁钉对小区内停放的不同车辆进行故意损坏,造成财物损失24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7日18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用金属铁钉将停放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东侧后面人行道上的皖A5****号白色轿车左后轮胎扎破,经鉴定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84元。

2.2020年4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用金属铁钉将停放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东侧巷子内的皖A5****号白色轿车车身划出8道划痕,且油漆脱落,经鉴定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50元。

3.2020年4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用金属铁钉将停放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区内**幼儿园旁人行道上的皖E5****号红色宝马X1越野车左前侧轮胎损坏,经鉴定维修费用为人民币871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汽车维修发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656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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