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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平度市**路**号,住平度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来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茶艺工作室”,无故将店内物品毁坏,持剪刀对店内人员进行殴打,将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郑某某损伤均属轻微伤。店内毁坏物品价值已无法鉴定。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甲、郑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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