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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捕前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和汤某某酒后乘坐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荣成市**路口时,因汤某某下车一事徐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某殴打丁某某,因丁某某要报警,徐某某将丁的手机夺下扔到车上,并拉住丁的脖子不让丁下车。丁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徐某某、汤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后让徐某某、汤某某离开。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入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鞠某甲经营的**客栈。当晚22时51分,被告人徐某某将客栈工作人员鞠某乙强行拖入其入住的房间。在房间内徐某某骑在鞠某乙身上殴打鞠某乙,持烟灰缸、键盘殴打鞠某乙,并打砸客栈内电视机、遥控器,致鞠某乙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骨折6处以上,胸骨体骨折,其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致电视机、遥控器、烟灰缸、键盘损坏。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徐某某带离时,徐某某又将客栈大门玻璃踢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英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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