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45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8194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现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2019年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因被害人同村村民徐某乙到其家讨要工钱,持铁锨在自家门口及村口等地方追打徐某乙(徐某乙外出,现去向不明)。
2、2016年的一天,因被害人同村村民肖某乙与被告人徐某甲妻子李某某发生纠纷,到徐某甲家找其管管其妻子,在徐某甲家门口附近遭到被告人徐某甲与其儿子徐某丙(另案处理)持铁棍和铁锨殴打。
3、2016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因被告人徐某甲在被害人同村村民徐某丁家宅基地上种树,被害人徐某丁到徐某甲家询问情况,遭到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另案处理)持铁棍、木棍追打。
4、2018年8月份的一天,因被害人同村村民闫某某与被告人徐某甲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在本村东边闫某某家自留地附近,被告人徐某甲持木棍对闫某某进行殴打。
5、2008年的一天,因被害人同村村民肖某乙找被告人徐某甲讨要工钱时,遭到被告人徐某甲用棍棒殴打(肖某乙外出,现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2、证人徐某戊、吕某某、徐某己、陶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丁、肖某乙、闫某某陈述 ;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秀峰
张 丽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4册、补充材料两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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