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沂南县**镇**村**号。2011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1月22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在本村酒后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追逐、辱骂老年人,在村内造成恶劣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窜至本村孙某甲家门口滋事,拍打孙某甲家大门并对其进行辱骂。
2、2017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本村滋事,将本村村民董某某(男,时年75岁)的三轮自行车掀翻并对董某某进行追逐、辱骂、殴打。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村对正在打扫卫生的董某某进行辱骂并欲再次对董树文事实殴打,后因为在场村民阻拦而未果。
3、2018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窜至本村丁某某家中滋事,辱骂丁某某,后又在丁某某家大门外对丁某某家属从某某实施辱骂、殴打,经鉴定从某某构成轻微伤。
4、2018年06月0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窜至沂南县**镇**村路段滋事,将高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奔驰轿车的车标及前引擎盖砸坏,损失400余元。
5、2018年阴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窜至在本村一超市内滋事,殴打本村村民孙某乙。
6、2019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本村大街上滋事,对本村村民苏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进行辱骂。
7、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村小广场上滋事,辱骂本村村民王某某(女,81岁)、孙某丙等人。
8、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窜至本村刘某某、徐某丙、胡某某、孙某丁等多家住户家门口滋事,打砸多名被害人家大门并对上述村民及家人进行辱骂。
9、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窜至本村孙某丁家门前滋事,拍打孙某丁家大门并对孙某丁及其妻姚某某进行纠缠、辱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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