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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镇**巷**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0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间,在本市海陵区华港镇先后4次随意无故殴打被害人秦某某。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初某日晚,在本市海陵区华港镇港口夹河街莫长林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门口,无故用手殴打被害人秦某某面部、用脚踢被害人秦某某腿部,后被围观群众劝止。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初某日晚,在本市海陵区华港镇港口夹河街蜜兔蛋糕房附近,无故追逐被害人秦某某、用脚踢被害人秦某某臀部,在被害人秦某某躲开其踢向腹部的一脚后,被跌坐在地的被害人徐某某揪住不放。被害人秦某某为摆脱纠缠,用脚踢被告人徐某某的面部后逃离,但被告人徐某某仍然继续追逐被害人秦某某,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秦某某后背,后被围观群众劝止。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底某日晚,在本市海陵区华港镇港口夹河街蜜兔蛋糕房附近,无故用手殴打被害人秦某某面部,后被赵某某等人劝止。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2日22时许,在本市海陵区华港镇夹河街上,无故追逐被害人秦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秦某某背部,被害人秦某某逃离过程中为躲避殴打用手打被告人徐某某面部两拳,用刮刀划伤被告人徐某某面部。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运帷

检察官助理:郭亚楠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35115****)。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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