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5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镇**路**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守珍街**珠宝店内,称要购买黄金项链,该店工作人员吴某某、张某某先后接待了徐某某,拿出两条黄金项链给徐某某看。徐某某称项链为假黄金,便与工作人员争吵起来,随后,徐某某持现场凳子随意砸打柜台致一定程度损坏。徐某某辱骂工作人员后强行拿走两条黄金项链。吴某某、张某某迅速追赶徐某某阻止其离开并报警,三人发生纠缠、拉扯。逃离现场数十米远时,徐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两条黄金项链。两条黄金项链的销售价格为7592.6元人民币。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拉扯均受伤,经鉴定三人均为未达轻微伤。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被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2020年1月21日本案案发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涉案行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两条;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项链照片截图、报价表;3.证人证言:张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刑事责任能力鉴定;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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