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滕州市**酒吧因琐事与张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张某某、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接滕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聪
王晓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